首页 关于鼎信 新闻中心 鼎信资讯 房产评估 二手房租售
信一融资 营销策划 楼盘展示 政策法规 诚聘英才 鼎信会
拍卖信息 房市PK台 留言簿 鼎信论坛    
 ·房价峰烟起“两会” 如何平
 ·两会解读:总理谈楼市调控
 · 赣州中心城区违章建筑实行
 ·抑制房产价格过快上涨 房地
 ·吴敬琏:打压房价将推高物价
 ·温家宝:加强监管调控 抑制
 ·工薪族投资小技巧-----
 ·上海春节后租房激增价格上扬
 ·人口红利助推市场需求 北京
 ·全国政协第1号提案关注经济
  按价格  
  10万以下 10万-20万
  20万-30万 30万-50万
  50万以上  
  按面积
  40平米以下 40-60平米
  60-90平米 90-120平米
  120-150平米 150平米以上
  按户型
  1室户 1室一厅
  2室1厅 3室1厅
  3室2厅 4房以上
首页>>文章浏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

江西鼎信房地产网站 文章发布时间:2007-3-9 11:30:14
来源:江西鼎信房产网 http://www.jxdxfc.com/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支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上一篇文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下一篇文章: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评论:       简洁回复    完整回复    查看本页面所有评论
· 推荐您使用完整回复功能。
昵称: *
评论内容 *
 
 

版权所有:江西鼎信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 © 2006 jxdxf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797-8287818 8287819 中文域名:赣州房地产 赣州二手房 赣州搜房
您是第 位访客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赣ICP备05005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