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开始实行初始登记,未办理者将不得进行商品房分户交易、转移登记。 根据规定,凡我市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持该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竣工验收等资料,到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初始登记。未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发证的,不予办理商品房分户交易、转移登记发证手续。进行了商品房初始登记发证的,开发企业持《房屋所有权证》代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而剩余未销售房屋,则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